郑政办〔2016〕7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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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政办〔2016〕7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技能竞赛,促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2010〕36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密切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选择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面大和发展迅速的新职业(工种)开展竞赛,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的职业 (工种)开展竞赛。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有关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章 竞赛管理
第六条 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 (以下简称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设立市、县 (市、区)两级竞赛体系。
(一)由郑州市人民政府主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的跨行业 (系统)、跨区域的全市性职业技能竞赛为市级一类竞赛,可冠以 “郑州市第XX届职业技能竞赛XX职业(工种)大赛”等竞赛活动名称。
(二)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或行业 (系统)主办,相关单位承办的全市性职业技能竞赛为市级二类竞赛,可冠以“郑州市XX行业(系统)XX年度职业技能竞赛XX职业 (工种)大赛”等竞赛活动名称。
(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办,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为县(市、区)级竞赛,竞赛不作分类。
(四)职业技能竞赛可委托相关单位协办。
第七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本级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领导、总体规划、政策制定与工作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编制、政策落实、技术指导、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统筹安排和社会发布制度。
第九条 市级一类竞赛原则上应与国家、省级竞赛(选拔赛)的举办时间相衔接;市级二类竞赛、县(市、区) 级竞赛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竞赛时间。
第十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成立临时性工作机构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下设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办公室等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工种)应严格遵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设置。市级竞赛应按照国家三级职业(技能)以上(含三级)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县 (市、区)级竞赛应按照国家四级职业 (技能)以上 (含四级)标准设置竞赛项目。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参加市级竞赛决赛选手应经过初赛、复赛选拔。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竞赛活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裁判员的培训、认定等管理工作,对竞赛实施监督。竞赛现场设置仲裁委员会,实行两级终裁制度。
第十四条 竞赛试题可以从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选取;也可结合实际;经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组织命题。
第十五条 参赛要求
(一)参赛队伍应由独立法人单位组建。市级竞赛职业(工种)决赛参赛队伍不少于10支,参赛选手总人数不少于50人。县(市、区)级竞赛决赛参赛队伍不少于6支,参赛选手总人数不少于30人。
(二)市级、县(市、区)级竞赛参赛选手应是全市、本辖区范围内各类机关、事业单位、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中符合竞赛有关要求的在岗职工及在校生。自由职业者、个体从业者由市、县(市、区)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参赛。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十六条 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开发布当年职业技能竞赛编制计划通知;
(二)拟承办、协办单位根据通知和竞赛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单位的资料和实地检查等情况,择优确定承办、协办单位和竞赛职业(工种)也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需要,指定单项竞赛承办单位,拟定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竞赛计划,并组织指导承办、协办单位实施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七条 市级竞赛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申报表》;
(二)组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竞赛名称、目的、承办及协办单位、职业 (工种)、竞赛内容、时间安排、竞赛地点、竞赛方式、表彰奖励等;
(三)竞赛组织委员会及成员名单;
(四)裁判委员会 (技术专家)等组成情况及资格证明;
(五)评分规则等技术性文件;
(六)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仲裁机制;
(七)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
(八)经费预算和资金管理方案;
(九)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签订的委托组织竞赛协议、决赛期间与公证部门签定的有关协议。
(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竞赛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承办或协办单位资格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竞赛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五)有满足竞赛条件的各类场地、设施、材料等;
(六)有较为完善的信息化服务网络,现场实时监控等必要设备;
(七)有完善的应急保障系统和方案;
(八)应为每位参赛选手购买竞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
第十九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立项后,确需变更竞赛名称、内容等事项的,申报部门应在竞赛启动15个工作日之前办理变更手续,并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的,申报承办或主办单位应提出书面说明,经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将取消本次承办资格:
(一)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的;
(二)未按竞赛规则、组织方案规定,擅自变更竞赛内容或者取消竞赛活动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未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造成环境污染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四章 活动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一般应包括开幕式、竞赛过程、闭幕式等基本环节。
第二十二条 开幕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奏国歌,升国旗,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竞赛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评定成绩等相关环节。竞赛试题包括理论知识(需进行答辩的,答辩成绩占总成绩10%)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均实行百分制;实际操作成绩应占总成绩的70%。
第二十四条 闭幕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宣布竞赛成绩,颁奖和宣传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竞赛总结。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团体奖励,实行分级分类表彰,由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方案,报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批准。
(一)市级个人奖励分为五个等级:市级一类竞赛的第一名为第一等级,市级一类竞赛的第二名为第二等级,市级一类竞赛的第三名、市级二类竞赛的第一名为第三等级,市级二类竞赛的第二名为第四等级,市级二类竞赛的第三名为第五等级。
(二)竞赛获奖选手由竞赛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并颁发证书。
(三)市级竞赛获奖选手纳入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库管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级高技能人才和相关荣誉称号评选表彰。
(四)参加市级竞赛决赛选手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双合格的,按照规定核发国家高级技能 (三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参加市级竞赛决赛前具有国家高级技能(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竞赛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双合格的市级一类竞赛前五名、市级二类竞赛前三名的优胜选手,经市技师考评委员会审议后,可破格推荐参加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六)团体奖励:决赛获团体总分前三名的组队参赛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按职业技能竞赛分类颁发奖牌。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级竞赛奖励可参照市级竞赛标准制定,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获得省级(选拔赛)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国家级(选拔赛)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世界技能大赛前八名的获奖选手由选手所在单位报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另行奖励。
第六章 保障与宣传
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障
(一)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工作经费和奖励宣传费用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竞赛预算,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竞赛承办和协办单位按照竞赛需要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三)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统筹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各级各类职工竞赛培训等相关费用。
(四)职业技能竞赛注重引入市场化运作,鼓励社会积极参与。
第三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和协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后勤保障,做好医疗救护、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和协办单位应根据竞赛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工作实际制订具体的宣传方案,积极开展赛事、环境、人物、政策等竞赛有关事项的宣传活动,扩大竞赛活动宣传影响和覆盖面,争取社会各界对竞赛活动的重视和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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