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介绍
-
郑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简介
一、协会简介
郑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自2002年4月成立以来,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宗旨;“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原则,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的研究,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建立培养良好的家庭服务平台,进一步开发就业岗位,指导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宣传家庭服务常识,大力推行和倡导“先培训、后就业”的指导方针,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维护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家政企业和雇主之间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
郑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的主管部门是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同时接受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等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近年来,随着家政市场需求的日益增加,我市的家庭服务业得到迅猛发展,服务质量等级逐步提高,家政企业服务内涵得到深化。目前,全市共有家政企业及个体商户850余家,协会会员单位128家,从业人员达11.6万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占比达60%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占25%大中专毕业生15%;累计开发就业岗位70万个,安排各类就业人员30万人(次)。服务专业有:保姆、月嫂、钟点工、托老托幼、室内保洁、外墙清洗、家教、家用设施维修、病人老人陪护等20余个工种。
协会在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通过成功举办了多场次“郑州市家庭服务企业用工招聘会”,承办了2004年“全国家庭服务企业协会工作交流研讨会”;出台了郑州市家庭服务行业主要工种指导价格;举办了“中国-郑州首届大型家政文化广场活动;建立了郑州市家庭服务业居家养老中心和六个不同工种专业的培训基地等,并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活动,连年表彰了一大批优秀家政服务单位和家政服务员在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反响,中央电视台、省市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给予广泛的宣传报道。
二、加入郑州家庭服务业协会,除享有协会章程所列权利:
(1)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协会服务优先权;(3)建议权和监督权;(4)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等,还具有以下优势:
1、行业优势:郑州家协是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副会长单位,获得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授予“诚信经营单位”和“先进服务单位”;河南省民政厅授予“家庭服务业先进协会”等多项荣誉称号。
2、宣传优势:利用网站和家协内刊发布信息宣传介绍企业;通过各种公共关系和网络媒体提供信息服务:政策信息、投资信息、项目信息,价格信息。
3、服务优势:开展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技能鉴定;办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等; 开展行业监督、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工资指导价格等;政策扶持:小额贷款无息贷款;保险服务。
4、平台资源共享:行业协会是一个人脉网络,让你走向广阔的社会,融入集体的行列。挖掘企业文化内涵,树立行业形象,提高和扩大影响力、知名度。创新形式、拓宽渠道,深化内涵 资源共享、相互交流。
5、维权优势:企业帮扶,困难员工救助、维护广大会员单位合法利益。
6、文化建设:开展社会公益活动、荣誉表彰、行业交流、技术观摩、实操比武、技能大赛,、员工文娱活动或运动会等。
郑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郑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ZHENG ZHOU HOME SERVICE ASSOCSATION,缩写为ZZHS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由全市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团体,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原则,组织开展家庭服务方面的研究,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接受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等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汝河路86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汝河路办公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依法行使行业代表、自律、服务、协调职能,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依法制定本协会行规行约,充分发挥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平台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各类业务培训、政策咨询、信息交流、技能鉴定、技术比武以及刊物编辑;
(四)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调研发布业内主要工种的市场参考价。开展行业检查、评比和市场评估,并可向社会公布检查、评比、评估结果。
(五)组织经验交流,提供市场信息,与国内外同行联系交流和合作。
(六)受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委托,开展行业统计、标准拟定、培训等工作,并做好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工作以及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全市家庭服务业具有一定的影响或规模;
(四)在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及与家庭服务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签署批准意见;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办理其他有关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本协会对会员的下列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通报、警告、同业制裁、除名等行业惩戒措施: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
(二)提供的家庭服务严重达不到行业服务标准的;
(三)在家庭服务经营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损害家庭服务消费者、从业人员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危害行业整体形象的。
本协会对会员在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将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设立相关工作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产生办法:采取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或由协会秘书处提名,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选举或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政策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其中会长需有从事家庭服务管理方面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可兼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主席(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兼任。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支出:
(一)办公费用;
(二)编印会刊、业务资料及有关宣传费用;
(三)其他必要开支;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三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郑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宗旨:郑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以“为民、就业、利民、安民”为服务宗旨,以会员为重,使协会发展成为“会员之家”,按章程办事,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推动家政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与文化宫路交叉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汝河路办公区)综合楼3楼302室
电话:67887022 67887025
网址:www.zz-jtfw.com
邮箱:zzjtfw08@126.com
微信公众号:郑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扫描二维码 关注公众号
正文